企業管治

董事會

 

 

執行董事

 

曾慶贇博士 (「曾先生」)

曾博士持有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以及香港城市大學理學碩士(金融學)學位。彼於二零二三年獲頒Universidad Católica San Antonio de Murcia、VERN University及 Brittany University工商管理博士之三重獎。曾博士擁有逾20年之核數、會計、企業融資及合規事務經驗。曾博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會員以及英國特許公司治理公會會員。彼亦獲全球風險管理專業人士協會授予金融風險管理師頭銜。彼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起出任京基智慧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550)的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出任中國油氣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702)的非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二二年七月起出任hmvod視頻有限公司(於聯交所GEM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8103)的非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起出任Teamway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s Limited(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1239)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彼自二零二二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出任恒富控股有限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643)及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二三年九月出任京基智慧文化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50)的執行董事。兩間公司均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非執行董事

岑子揚先生 (「岑先生」)

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彼於會計、審核、企業管治顧問、內部監控、財務管理及業務管理方面擁有逾20年經驗、彼為生興控股 (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72)的財務總監,該公司自二零一八年七月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獨立非執行董事

孔偉賜先生 (「孔先生」)

孔先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於法律 領域擁有逾14年經驗,在中國及香港經營及管理多個能源及回收項目,包括發電廠 及煉油廠等。彼畢業於英國Aberystwyth之威爾斯大學,獲頒法律學榮譽學位。

蔡浩仁先生 (「蔡先生」)

蔡先生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於會計、 審計、企業融資及重組、投資者關係及項目收購方面擁有逾23年的豐富經驗。彼亦擁 有為於中國內地、香港及新加坡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服務的經驗。彼於一九九八年 七月畢業於英國赫特福德大學,獲得文學學士學位。

姚宇航先生 (「姚先生」)

姚先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於物流領域 擁有逾11年經驗。彼自二零一零年七月起擔任森記五金有限公司的倉庫經理。彼於 二零零九年獲得加拿大太平洋烹飪藝術學院的烹飪藝術文憑。

董事名單及其角色和職能  《下載》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23/0512/2023051201516_c.pdf

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

職權範圍 《下載》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下載》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 《下載》

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下載》

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23/0516/2023051601066_c.pdf

股息政策 《下載》

董事提名政策

(本政策)

 

1      目的

 

1.1       本政策旨在列載準則以作為積木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甄別和評估董事會提名候選人或向本公司股東提名以供選任為本公司董事;

 

1.2       以確保董事會在適合公司的技能、經驗和多元化觀點之間取得平衡;

 

1.3       以及確保董事會的連續性和董事會層面的適當領導。

 

2      責任

 

2.1       董事會可能將選任公司董事的職責和權限委託給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

 

2.2       在不影響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載的權力和職責的情況下,本公司董事的選拔和任命的最終責任由整個董事會承擔。

 

3      提名標準

 

董事會在做出提名時應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3.1       技能、經驗和專業知識

候選人應具備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運營相關的技能、知識、經驗和專業知識。

 

3.2   多元化

董事會應根據業績和客觀標准考慮候選人,並適當考慮《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中訂明的多元化觀點。

 

3.3   承諾

候選人應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參與入職培訓、訓練及其他董事會相關活動。特別是,如果擬議候選人將被提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將擔任第七間(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職務,董事會應考慮候選人提供的理由以顯示他/她能夠撥出足夠時間投入董事會會議。

 

3.4   資質

候選人必須令董事會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相信他/她具有良好品格、經驗和誠信,並能夠證明其能力標準與擔任本公司董事的相關職務相稱。

 

3.5   獨立

獲提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候選人必須符合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5.09條所載的獨立性標準。在適用的情況下,董事會亦應對候選人的教育背景、資格和經驗作整體評估,以考慮其是否具備填補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所需的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

 

4      提名程序

 

4.1       委任新任董事和替補董事

 

(a)      如果提名委員會和/或董事會決定需要增補或更換董事,它將採取多種渠道物色合適的董事候選人,包括但不限於董事、股東、管理層、本公司顧問和外部獵頭公司的推薦人;

 

(b)      在編制和面試潛在候選人名單及進行面談後,董事會將根據甄選準則及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因素作考慮。董事會擁有決定適合董事候選人以作出委任的最終權力。

 

4.2       重選董事及股東提名

 

(a)      倘若退任董事符合資格並願意重選連任,董事會應考慮並在認為適當時建議該退任董事在股東大會上競選連任。根據GEM上市規則,載有該退任董事所需資料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於於股東大會前寄發予股東;

 

(b)      如本公司任何股東擬提名一名人士在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其必須於相關股東通函內列明的遞交期限內,向本公司公司秘書遞交 (a) 對候選人的書面提名; (b) 該名獲提名候選人表示願意參選的書面確認;及 (c)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條的規定,該提名候選人的履歷詳情。如此建議的候選人的詳情將以補充通函形式發送給全體股東以供參考。

 

5      監督及檢討本政策

 

5.1      本政策的摘要,包括提名程序以及選拔和推薦董事所採用的程序和標準,應在公司每年的《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

 

5.2      董事會將不時審查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情況,以確保其持續有效並符合監管要求和良好的企業治理實踐。

股東通訊政策

(本政策)

 

1      目的

 

1.1         本政策旨在製定積木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股東(「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包括潛在投資者)保持持續、開放溝通的策略,並提供有關公司的平衡且易於理解的信息。

 

 

2      一般政策

 

2.1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應與股東及投資人士保持對話,旨在建立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雙向關係和溝通。

 

2.2         董事會應制定並定期審查本政策,以確保其有效性。

 

2.3         向股東和投資界傳達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溝通渠道:

 

(a)      公司刊物,例如財務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年報)、業績公告、公司公告及通函(「公司通訊」);

 

(b)  年度股東大會和其他股東大會;及

 

(c)  投資者和分析師會議。

 

3      傳訊途徑

 

公司通訊

 

3.1         向股東發放載有本公司規定性的披露及通知的公司通訊將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法例及規則要求供其證券持有人參照及行動。公司通訊將以淺白中、英雙語編寫,以利便股東了解通訊內容;

 

公司網站

 

3.2         本公司致力維持一個包含本公司及其業務一般資料的企業網站。本公司網站上登載的資料將定期更新;

 

3.3         本公司網站設有投資者專區,可供投資者查閱本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的相關公司資訊;

 

3.4         本政策所需的任何其他材料或信息將盡快在公司網站上提供。

 

股東查詢

 

3.5         股東如對名下持股有任何問題,應向本公司股票過戶及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提出;

 

3.6         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可以隨時通過本公司指定的聯繫人、電子郵件地址和查詢熱線索取公司信息;

 

股東大會

 

3.7         本公司鼓勵股東參與股東大會,如未克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並於會上票選時代其投票;

 

3.8         股東大會應有適當的安排,以鼓勵和方便股東參與;

 

3.9         本公司會監察及定期檢討股東大會程序,並在必要時作出改動,以確保其切合股東的需求;

 

3.10       董事會成員,特別是董事會主席、董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以及外聘核數師應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回答股東的提問;

 

投資市場通訊

 

3.11       本公司會定期舉辦投資者/分析師簡報和一對一會議、路演(國內外)、媒體採訪、投資者營銷活動和業界論壇等,以促進本公司與股東和投資者之間的溝通;

 

3.12       本公司董事、指定發言人以及與投資者、分析師、媒體或其他外部方有接觸或對話的員工均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披露義務和要求。

 

4      股東私隱

 

4.1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東私隱的重要性,除相關法例另有規定者外,不會在未經股東同意下擅自披露股東資料。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本政策)

 

1      目的

 

1.1   本政策說明積木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確保其董事會(「董事會」)充分多元化的途徑。

 

2      政策聲明

 

2.1   本公司認識到並接受董事會多元化的好處,並將董事會日益多元化視為保持競爭優勢、有助實現其戰略目標及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真正多元化的董事會將包容並充分利用董事在專業經驗、技能、知識、文化和教育背景、性別、年齡、種族和其他素質方面的差異。在確定董事會的最佳組合時將考慮這些差異,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當平衡各方面的素質。所有董事會任命均根據績效、董事會整體所需的技能和經驗進行其任命。

 

3      甄選準則

 

3.1   甄選董事局成員人選將按一系列多元化範疇為基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和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和服務年限。最終決定將基於董事人選的優點及可為董事局帶來的貢獻而作決定。董事會的構成將在每年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3.2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將監督本政策的實施,並每年或根據需要審查實現多元化的基準指標,以確保其與業務發展和戰略計劃保持一致。

 

3.3   提名委員會將定期評估性別多元化概況,包括董事會層面的性別平衡以及實現性別多元化目標的進展情況。

 

3.4   提名委員會每年將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並說明:

 

(a)    多元化視角下的董事會構成;

(b)   董事會如何以及何時實現性別多元化(如適用);

(c)    為實現董事會性別多元化而設定的目標和時間表(如有);及

(d)   本公司已採取的措施來培養董事會潛在繼任者的渠道,以實現性別多元化(如果適用)。

 

4      檢討本政策

 

4.1   提名委員會最少每年按需要檢討本政策以確保本政策的有效性,並在認為需要時向董事會提出修訂建議,供董事會考慮及批准。

 

5      披露本政策

 

5.1   本政策的摘要及為執行本政策而制定的可衡量目標和達標進度將每年在本公司《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

舉報政策

(本政策)

 

1        目的

 

1.1    積木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致力追求及秉持公開、正直、問責、商業道德和企業管治的最高標準。我們主張適當地處理我們的員工、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人以及我們經營所在的社區的關係。

 

1.2    因此,我們要求我們的員工並鼓勵外界舉報與本集團有關的不當行為。

 

1.3    本政策旨在提供舉報渠道和指引,以舉報可能的不當行為,並向透過本政策舉報其疑慮的人(「舉報人」)保證本集團將向他們提供保護,使其免受不公平的紀律處分或因舉報而受到傷害。

 

1.4    本政策適用於本集團所有員工(包括借調人員)、管理人員、董事(「相關人士」)以及與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外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和供應商)(「第三方」)。

 

2   舉報及可報告的疑慮

 

2.1    我們不可能提供涵蓋本政策所指的不當、不當行為或瀆職行為的詳盡清單。這些指引旨在涵蓋可能對集團產生影響的嚴重問題,可報告疑慮的示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i. 刑事犯罪(包括賄賂和腐敗)或不遵守其他法律或監管要求;

ii. 與會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審計事項有關的不當或詐騙行為;

iii.   不當行為、瀆職、疏忽或不道德行為;

iv. 濫用或挪用本集團的財產或資源;

v. 任何損害員工或持份者健康和安全的行為;

vi. 違反集團的政策和準則;

vii.   不當使用或洩露本集團的機密或商業敏感資訊;和

viii.  故意隱瞞上述任何情況。

 

2.2    請注意,與客戶服務或產品相關的投訴,以及集團場所內或集團保管下的財產損失,通常不會根據本政策進行報告,除非涉及上述不當行為、瀆職或違規行為。否則,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例如客戶服務或保安).

 

3   保護舉報人

 

3.1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謹慎,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3.2    做出真實、適當報告的舉報人將得到公平對待。此外,所有相關人員也將受到保護,免受不公平解僱、受害或無理處分。

 

3.3    本集團保留對任何對舉報人發起或威脅發起報復的人(相關人員或第三方)採取適當行動的權利。發起或威脅報復的相關人員將受到紀律處分,其中可能包括立即解僱。

 

4   保密

 

4.1    所有收到的資訊(包括舉報人的身份)將予以保密,除非(i)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應任何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合法要求,或其他主管政府或監管機構的合法要求,或根據對本集團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的命令或指示進行披露; (ii)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認為披露身份對調查至關重要或符合公司利益; (iii) 所收到的資訊和舉報人的身份已為公眾所知。

 

4.2    為了不危及調查,舉報人還必須對已作出的舉報、相關不當行為的性質以及涉案人員的身份保密,除非法律、法規、任何相關當局的合法要求或任何法院的命令或指示要求披露此類資訊。

 

5   舉報渠道

 

5.1    每份報告均應親自提交或通過電子郵件以書面形式提交至 [email protected] (紀檢監察部門查閱) 或郵寄至香港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21樓2105室 「審核委員會主席 – 積木集團有限公司」,從而向審計委員會主席匯報.。審計委員會主席隨後應決定針對該報告採取的行動方針,並有權授權。

 

5.2    所有郵寄的書面報告均應裝在密封的信封中,並明確標記「嚴格保密 - 由收件人打開」以確保機密性。

 

5.3    如果審計委員會主席正受到投訴,則應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同一地址的審計委員會其他成員提出報告。

 

5.4    每位舉報人必須填寫提供不當行為的詳細資訊(包括相關事件、行為、活動、姓名、日期、地點和任何其他相關資訊)。

 

6   匿名報告

 

6.1    本公司強烈鼓勵舉報人提供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在需要時可以直接從他們那裡獲得對所舉報的澄清或進一步的資訊。然而,我們能理解在某些情況下,舉報人可能不願意表明自己的身份。在這些情況下,可以提交匿名報告。

 

7   調查

 

7.1    調查的形式和長度將根據每份報告的性質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適當的情況下,提出的報告可以:

 

i.   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確定和委託的任何合適的集團人員、團隊或部門進行內部調查;

 

ii. 按照審計委員會的指示轉介給外部審計師;

 

iii.   按照審計委員會的指示提交給相關公共或監管機構;及/或

 

iv. 審計委員會會可能出於集團最佳利益而決定任何其他行動。

 

7.2    如果有必要,首席執行官或審計委員會主席將在收到報告後儘快回復舉報人(如果可以聯繫):

 

i.   確認收到報告;

ii. 向舉報人建議是否對此事進行進一步調查,並酌情告知舉報人已採取或正在採取的行動或未進行調查的原因;

iii. 在可行的情況下,估計調查和最終答覆的時間表;及

iv. 表明是否正在或將要採取任何補救或法律行動。

 

8   不實舉報

 

8.1    若舉報人惡意、別有用心或謀取個人利益進行不實舉報,本集團保留對任何相關人士(包括舉報人)採取適當行動的權利,以挽回因不實舉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特別是,相關人員可能面臨紀律處分,包括解僱。

 

9   責任和政策審查

 

9.1    本政策已於<日期>獲得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批准,並由董事會不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其與集團的需求保持相關性並反映當前的監管要求。

 

9.2    本政策應與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不時就本政策管轄事項規定或發布的任何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指令或指南一併閱讀並受其約束。

 

9.3    本集團業務主要位於中國內地及香港,與世界各地的外部人士有業務往來。因此,集團成員可以在不與本政策不一致或衝突的情況下,根據適用於該成員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規則、指令或指南,制定具體的舉報政策。

 

9.4    如果本政策中的任何程序與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或其任何部分規定的任何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指令或指南(「法律要求」)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有關事宜應以後者為準,除非本政策中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並且比法律要求更嚴格。

 

9.5    審計委員會全面負責本政策的實施,並將本政策的日常管理職責委託給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反貪污政策

  1. 介紹

 

    1. 積木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致力承諾以誠實、合乎道德及恪守誠信的準則經營業務。為貫徹履行承諾,本政策規定本集團所有業務單位和僱員均有責任遵守適用的反貪污法律、規例及法規。本集團並對貪污行為採取零容忍原則。

 

    1. 本公司嚴禁任何形式的欺詐或賄賂行為,並致力於預防、威懾、偵查、舉報和 調查各種形式的欺詐和賄賂行為。

 

    1. 工作的道德文化可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鞏固持份者對的信任、改善營運效 率、並促進員工之間的互信。

 

  1. 適用範圍

 

    1. 本政策規定適用於本集團各級的所有董事、高級職員 和僱員(統稱為(「員工」))的基本行為標準。所有員工在進行業務時必須完全遵守本政策、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員工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與賄賂或腐敗有關的所有其他適用法律。本政策亦為所有員工在處理本公司業務時接受利益和處理利益衝突提供指引。本公司鼓勵和期望業務合作夥伴,包括供應商、承包商和客戶遵守本政策的原則。

 

  1. 接受利益

 

    1. 饋贈

 

商業饋贈屬於風俗禮節,旨在於業務夥伴之間建立商譽。凡提供或收取可能被 視為對業務關係構成不公平影響的任何饋贈、酬金或款待應予以避免。以下指引在任何時候均適用。

 

      1. 所有僱員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向任何與本集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公司或機構、或下屬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但他們可接受(但不准索取)下列由饋贈人自願送贈的利益:

 

        1. 只具象徵價值的宣傳或推廣禮物或紀念品;或

 

        1. 傳統節日或特別場合中的禮物,惟價值不得超過500港元;或

 

        1. 任何人士或公司給予僱員的折扣或其他優惠,而使用條款及條件同樣適 用於其他一般顧客。

 

      1. 所有僱員在公務事宜上獲贈在3.1.1(a)段所指的禮物或紀念品,應當視作給予本 公司的饋贈。獲饋贈者應向首席行政總裁報告並徵詢如何處理獲贈之禮物或紀 念品。如僱員希望收取其他任何不屬於第3段所指的利益,他/她亦應向首席行 政總裁申請批准。

 

      1. 然而,如接受利益會影響僱員處理本集團事務的客觀態度,或導致他/她作出 有損本集團利益的行為,或接受利益可能會被視為或被指處事不當,他/她便 應予以拒絕。

 

      1. 如僱員在執行本公司事務時需要代表本集團客戶處理其事務,他/她亦須遵守 該客戶訂下有關接受利益的附加限制(例如: 政府和公共機構通常禁止負責執行 政府/公共機構合約的承辦商董事及職員,接受跟該合約事宜有關的利益)。

 

      1. 員工不得接受或允許其任何直系親屬接受任何客戶、供應商或其他與公司有進行業務或尋求開展業務的人提供的任何禮物、酬金或其他好處(只具象徵價值的物品除外)。任何非只具象徵價值的禮物應立即退回並報告給其主管。如果無法立即退回,則應將其交給公司進行慈善處置。

 

    1. 款待

 

      1. 雖然款待(如提供食物和飲料)是一般業務上可以接受的商業及社交活動,但所有員工應拒絕接受與本集團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如供應商或承辦商)或他/她的下屬所提供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對提供款待者欠下恩惠。

 

      1. 在某些情況下,免費款待可能相當於「解除支付義務」,屬《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一項利益。

 

  1. 提供利益

 

    1. 所有僱員在執行本集團事務時,均不得在直接或間接經第三者的情況下,向另 一間公司或機構的任何董事、職員或代理人提供利益,以影響該人士在其業務 上的決定,或在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向任何該政府部 門或公共機構的成員或職員提供利益。即使所提供的利益不帶有不當影響的動機,僱員亦應在提供利益之前確定擬接受利益者乃獲得其僱主或主事人的許可 接受利益。

 

  1. 利益衝突

 

    1. 所有僱員應避免任何利益衝突(即私人利益與本集團利益有所衝突)或會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他們應在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情況時向本公司董事 申報。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利益衝突的例子(利益衝突的情況未能盡錄):

 

  1. 有份參與採購工作的僱員與其中一間被公司考慮的供應商有密切關係或 擁有該公司的財務利益。

 

  1. 負責處理聘用或晉升事宜的僱員是其中一名應徵者或獲考慮晉升的職員的家屬、親戚或私交友好。

 

  1. 一名董事在其中一間參與投標而正在被考慮的公司擁有財務利益。

 

  1. 一名全職或兼職僱員在一間他負責監管的供應商兼職。

 

  1. 記錄、帳目及其他文件

 

    1. 所有僱員應確保所有提交本集團的記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內容對所載事件或商業交易如實報告。如僱員刻意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以欺騙或誤導本公司,則不論他們有否獲取任何得益或利益,均被禁止。

 

    1. 公司應設立穩健的財務及會計監控制度,包括足夠的職責分工、授權控制及入賬或更改記錄,以確保其賬目賬簿準確與完整,並防止或偵察任何不當行為; 該制度須定期檢討及審核。

 

    1. 所有公司交易及商務禮儀的準確記錄必須保存。所有收據與開支須附有文件證 明,而有關文件準確妥善描述有關收據與開支。集團禁止旗下任何公司偽造任 何賬簿、記錄或賬目。

 

  1. 遵守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

 

    1. 所有僱員在本地或其他司法管轄區辦理本集團事務時,須遵守本地/當地的法 例及規例,以及其他適用的法例及規例。

 

違反本政策和與反貪污有關的適用法律及法規可能遭紀律處分(可能包括即時解僱),並在適用的情況下遭受刑事檢控。

 

  1. 舉報和調查程序

 

    1. 若僱員發現任何實際或懷疑違反本政策的情況,他/她必須根據本公司制訂的舉報政策規定的舉報渠道和流程報告此等事件。該舉報政策為僱員和與本集團有往來者提供一種機制,以通過保密舉報渠道報告關注任何懷疑不當、不當行 為或舞弊行為。

 

    1. 僱員必須在任何涉嫌或懷疑貪污活動或違反本政策的調查中全面坦誠合作,拒絶合作或提供真實資料的僱員亦可能被採取紀律行動,最高處罰可包括解僱。

 

  1. 培訓和溝通

 

    1. 公司將向所有員工提供本政策。本公司會定期向所有僱員提供反貪污的培訓。此外,本公司也安排進一步培訓,以確保所有僱員了解本公司反貪污的做法,以及遵守與其業務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為標準。

 

    1. 各經理或主要僱員均有責任傳達本政策。經理或主要僱員應確保所有向其匯報的僱員以及其職責範圍內代表其各自公司工作的外界人士,了解並遵守本政策 禁止的行為。

 

    1. 本公司將在適當情況下向客戶、供應商、承包商和業務合作夥伴傳達本公司對 賄賂和貪污零容忍的態度。

 

  1. 檢討政策

 

    1. 本公司應定期檢討本政策以提高其有效性。

 

    1. 本政策應提供予所有僱員。

 

    1. 本政策可於本公司網站上查閱。

 

註:如本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